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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