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之非住家用房屋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有位民眾李太太詢問:「100年2月初新買入的三樓透天厝,房屋都還沒裝潢好,也都沒有入住,也沒有出租給人做生意,為什麼一樓的部份是按『非住非營』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照財政部75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7575088號函的規定,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的,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為李太太的房屋一樓的使用執照用途別為「店舖」、二樓及三樓的用途別為「住宅」,一樓雖為空置,但按照財政部上開函釋之規定,一樓的部分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二樓及三樓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李太太房屋已裝修完畢且已入住供住家使用,一樓的部分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